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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涉及刑案 扣押住我的車

  • Mich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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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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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弟弟把家裡的車開走之後,就沒有再跟家裡聯絡,所有聯繫方式都找不到他

    車主是我本人,前陣子收到警局通知,說弟弟開著我的車去打人後棄車逃逸

    目前檢察官說這是證物,需要扣留住,暫時無法發還

    那台車貸款已經欠了三期,原本找回車子後想要出售,現在被扣住,動彈不得

    這案子我完全不知情,之前也將弟弟報過失蹤人口,是否能證明與弟弟久未聯繫?

    有詢問過法律扶助的律師,對方建議我先送"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去地檢署

    這種狀況下,那台車有可能先讓我取回嗎?

    真的很急...請幫幫我...感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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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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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你可以提出聲請發還證物狀,說明該車輛屬於你所有,且該車輛已經勘驗及進行照相足以做為證據,已無再扣押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沒有在扣押之必要,可能會提早發還給你,如果法院仍認為有必要作為證據,可能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會發還。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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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2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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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聲請返還扣押物,經裁定返還的案件有之。

    二、我摘要一個裁定供你參考:又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一節,亦有行車執照、保險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存卷可憑。…本院經核系爭車輛既非違禁物,又非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業經檢察官為勘驗採證拍照,已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發還聲請人。

    三、如果你已聲請,法院自會裁定而為准駁。如果法院認為是應扣押之物,也會在裁定裡面寫什麼時候可以聲請返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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