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汽車為雙線道左轉車,過停止線時燈號轉黃燈,無停下。
對方汽車為六線道停紅燈,綠燈後撞上我方汽車後半部。
初判表上雙方皆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我方汽車為發財車,車損不嚴重,故無修理費用,且我方車主亦無明顯外傷。所以當時並無要求賠償。
現在對方要求我方修理汽車全額費用,另對方雖在當時告知沒有受傷卻在事後去驗傷。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成立嗎?
我方車上貨物無法以單據提出營業損失,現在如何要求賠償?
另對方聲請調解在外縣市,雙方車主皆居住本地且事發地點為本地,為何可在外縣市聲請調解?
若對方到時提告,開庭會在外縣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