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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食安法 違規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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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0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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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獲部落格通知,經民眾檢舉,台北市衛生局來函查違規廣告。

    (1)2013年撰寫食品購買分享文,網誌內容雖然有標示購買價格,但我不是賣家,也從來沒有在網路上賣過相關產品。也非置入性行銷亦非試吃文。

    (2)違反食安法28條第1項,28條第2項。違規部分可能是購買的食品包裝上,有一味中藥栴那葉(番瀉葉),由於不懂甚麼是番瀉葉,所以查詢相關說明後,把說明貼在網誌中。並無意圖強調該產品有何功效。

    我只是很單純像日記一樣撰寫的分享文,根據我購買時的事實加以描訴而已。因為通知說涉及違法,我已經請網路管理員關閉部落格,以及已經刪文處理。老實說時間久了,我根本也沒在經營部落格,甚少登入。

    函文主旨中寫說請部落格管理員提供"賣家資料"。

    目前,已經約好時間去衛生局說明。

    想要請教律師,這樣我會被罰款嗎?

    到衛生局說明時,應該如何自保(需要提供甚麼文件嗎)?

    我可以請他們將不利我的說法(如賣家字眼)刪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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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11:40 最後編輯日期:105-07-0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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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 年 的詢問,以為都沒有人關心這件事情。

    當時,自己也花了很多時間參考網路上查詢的案例與法規條文。

     

    ﹝結果﹞
    收到衛生局郵寄的雙掛號,到局說明「本人在XX公司服務,並非網路賣家...案內產品是我購買食用,並沒有販賣...」等詞,惟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經查違規網頁已經刪除....如日後再犯,將加重罰則。

    最後沒有被罰錢,但當時的焦慮已經讓我覺得備受懲罰。

     

    ﹝處理﹞
    攜帶身分證,和衛生局約談,寫陳訴書(承辦人員會打字),對方會列印身分證並且要求你看過陳訴書內容,確認陳訴內容無誤,並且最後列印出來請你蓋章(或用手印)。
    離開時,獲贈一本衛生局編彙的廣告例句/案例書冊,以避免日後再犯。
    ※承辦人員電腦當時有貼一些便利貼,如果不是太焦慮了,搞不好我就可以看到檢舉我的人名。

     

    ﹝相關事實1﹞
    到底算不算違規廣告?
    藥字第0960000327函釋:
    於網頁上刊登之公司資料及藥物、化妝品資訊....旨皆藉由傳遞訊息而影響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即為廣告。
    FDA0990012724 函釋:
    複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374號判決要旨摘錄:「...網路公開刊登資料之活動,不論公私,均足使一般大眾得以共見共聞,並無時間及國界之限制,是其流通率,無遠弗界,核屬『傳播媒體』之歸類...」。貴局如認定網路平台業者及平面媒體為傳播業者,並就其違規違規態樣依主管法令逕行查處,應無疑義。

     

    ﹝相關事實2﹞
    勞民傷財,我不是台北人,所以要搭車去台北約談,還要請假被公司扣錢。
    加上等約談那幾天,天天失眠。
    找了很多網路案例,幾乎都要罰錢。後來看到一則台北市議會質詢,說是不是衛生局對在網路上賣OK繃、眼藥水等對法律無知的民眾罰則太重。

    還不要臉地找以前老師,老師給我她當律師學弟的電話。該學弟說現在也不清楚會怎樣,不過放心,不會有前科;當時很焦慮,卻只能等約談後的情況。

    承辦人員雖然沒有多講甚麼,但態度是肯定的(畢竟人家桌上有山一樣的案件,應該頗了解算不算違規)。所以人家也只是公事公辦,這時也不要跟承辦人盧小小。盡量保持理性與低姿態的方式約談。

     

    ﹝如何小心藥事法
    去逛連鎖藥局時,舉凡在店內陳設的東西都要小心。
    因為店內配有藥師,所以他們販售時比較沒有違法的問題。

     

    ﹝關於檢舉

    請先參考一下認定原則,另外提醒網路檢舉是收不到獎金的。
    所以我的案例,如果不是熱心民眾檢舉,就是不小心誤踩某網民跟該產品公司內鬥的下場。

    台北市衛生局檢舉專區
    http://jobs.health.gov.tw/ChiefEmailNew_Client/AddReport.aspx


    【相關連結】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台北市衛生局-違規廣告相關內容
    http://health.gov.taipei/Default.aspx?tabid=295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110041000300-0930614
    十二、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處理原則如下:
        (一)以每則違規廣告為一行為,一行為處一行政處分。
        (二)每則違規廣告之認定:
            1.電視、電台、電影、幻燈片:以廣告播出為認定標準,每日為
              一則。
            2.報紙、刊物:以廣告出刊為認定標準,不同縣市版分別認定。
            3.網路:以網址、一日之刊發為認定標準。
            4.車輛:以不同車輛(車牌號碼)、一日之刊登為認定標準。
            5.海報、傳單(DM):依查處事實認定。
            6.看板、廣告牌:以一處廣告為認定標準。
    食品廣告標示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691#.V3h5r9_r21s

    網拍OK繃…違藥事法》沒宣導就開罰〈解說:許盟志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654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醫療器材
    http://www.tychb.gov.tw/form/index-1.asp?Parser=2,9,190,188,,,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