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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委員資格不符

  • s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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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7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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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社區規約明文規定主,副,財,監委必須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擔任,由物管公司送備查,本屆委員將於6/30卸任,現在發現其中財委及監委資格不符,請問社區住戶可否針對物管公司或管委會於法究責,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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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7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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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需視違反義務之程度為何,若仍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同住之家人代理行使職權,且管委會和物流公司主觀上並無欲以此獲取不法利益,則本案沒有形式上責任之問題。

     

    2、民事上也難以提出因委員非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而致社區有何損害,求償上恐也有困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