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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

  • may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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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1 15:16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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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請問有一員工無故曠職七日,也無聯絡就此就消失多月後.來要他部份的薪資,此員工有跟公司購買產品,原本以每月薪資分期扣10000元來扣,但其貸款尚未扣除完畢,故我司尚未給他剩餘薪資結算給該員工,該員工自行去消保會及勞工局提調解,試問我司該如何處理?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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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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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無故曠職超過三日,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支付資遣費。雇主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後,仍應按原勞動契約支付勞工尚未取得的薪資,如果勞工有向公司購買產品,且該產品之價金已屆清償期者(如為分期付款,則僅到期的部分可以抵銷),雇主可以就該債權與應付之薪資債務為抵銷。抵銷時,雇主應向勞工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且如薪資為勞工維持生活所必需者,該部分不得抵銷(實務上,抵銷薪資的三分之一應屬合理)。

    終止契約後,員工的薪資不足以抵銷者,雇主僅得另外向員工請求,如員工拒絕給付者,雇主可循司法途徑起訴,以便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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