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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問時間:2024-05-09 00:14:20
- 阿嬤有三個小孩阿伯、我爸、姑姑家庭成員狀況阿伯:租屋已婚和伯母同住,五個小孩都各自成家買房我爸:三年前去世,包含我共三個小孩一位已成家了買房,兩個與媽媽租屋共住姑姑:未婚一位小孩(租屋共住)以上三個家庭所有的小孩都超過30歲且經濟獨立.阿嬤:90歲,有輕微失智因為年經個性的關係,她的晚輩子女皆不是很喜歡她但照顧還是在兩個兒子家庭每個月輪流照顧一個月三年前我爸過世了我媽提出阿嬤由阿伯照顧就好想當然阿伯當然不接受所以之後仍然由輪流的方式繼續照顧阿嬤至於姑姑因為經濟不寬裕需要工作維持生活開銷她只能每個禮拜去阿嬤在的地方幫忙洗澡我家和阿伯家裡從來不親,堂兄弟姊妹之間也沒什麼聯絡前幾天阿伯傳訊息跟姑姑說阿嬤如果過世他不會幫忙處理後事如果他自己先死阿嬤就要給姑姑和我們家照顧他的小孩和老婆不會幫忙照顧完全要把責任撇清我查詢了一下扶養順序如果阿伯過世第一扶養順序是直系子女姑姑但姑姑需要工作維持生活開銷無法照顧請問在這種情況下1.可以要求阿伯家裡繼續輪流照顧阿嬤嗎?有什麼法律依據嗎?2.之前有討論過將阿嬤送到養老院但是阿伯不願意一起負擔費用如果最後要到養老院伯母和堂兄姊也有辦法強制一起負擔養老院費用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9 00:14:20
- 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之義務;而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1、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定有明定。
-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爭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依同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準用上開規定。是配偶受他方扶養之權利,僅以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為要件,不以無謀生能力為限。
-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 歡迎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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