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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瀏覽人數:134718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5940
電話:0982100565
手機:0982100565
傳真:未填
E-MAIL:q102327955@gmail.com
服務時段:08:00 - 24:00
評價分數: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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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591 頁,5909 篇問答
  • 1122
  • 發問時間:2024-05-09 00:14:20
  • 阿嬤有三個小孩阿伯、我爸、姑姑家庭成員狀況阿伯:租屋已婚和伯母同住,五個小孩都各自成家買房我爸:三年前去世,包含我共三個小孩一位已成家了買房,兩個與媽媽租屋共住姑姑:未婚一位小孩(租屋共住)以上三個家庭所有的小孩都超過30歲且經濟獨立.阿嬤:90歲,有輕微失智因為年經個性的關係,她的晚輩子女皆不是很喜歡她但照顧還是在兩個兒子家庭每個月輪流照顧一個月三年前我爸過世了我媽提出阿嬤由阿伯照顧就好想當然阿伯當然不接受所以之後仍然由輪流的方式繼續照顧阿嬤至於姑姑因為經濟不寬裕需要工作維持生活開銷她只能每個禮拜去阿嬤在的地方幫忙洗澡我家和阿伯家裡從來不親,堂兄弟姊妹之間也沒什麼聯絡前幾天阿伯傳訊息跟姑姑說阿嬤如果過世他不會幫忙處理後事如果他自己先死阿嬤就要給姑姑和我們家照顧他的小孩和老婆不會幫忙照顧完全要把責任撇清我查詢了一下扶養順序如果阿伯過世第一扶養順序是直系子女姑姑但姑姑需要工作維持生活開銷無法照顧請問在這種情況下1.可以要求阿伯家裡繼續輪流照顧阿嬤嗎?有什麼法律依據嗎?2.之前有討論過將阿嬤送到養老院但是阿伯不願意一起負擔費用如果最後要到養老院伯母和堂兄姊也有辦法強制一起負擔養老院費用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9 00:14:20

    1. 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之義務;而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1、第1119條、第1115條第3項定有明定。

    2.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爭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依同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準用上開規定。是配偶受他方扶養之權利,僅以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為要件,不以無謀生能力為限。

    3.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 歡迎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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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桃
  • 發問時間:2024-05-08 11:15:37
  • 各位律師好我前幾個月透過XX房屋仲介公司買了1個房子
    也完成簽約
    代書是XX房屋仲介公司於簽約當日自己帶來的
    簽約當日,代書並未向我們說明需支付多少代書費用給他
    當時我們也忘記問了
    簽完約的當日晚上,我透過仲介請代書提供他們的收費標準給我
    隔了9日後代書才提供他們的收費標準給我
    代書叫我們要依他所列的收費標準支付費用給他
    我看了代書的收費清單,覺得代書的收費比別人貴很多,但案子已委託代書辦理了,想要撤案已來不及了!!
    我想請問的是
    簽約當日,代書並未向我們告知應給他多少服務費用
    請問代書是否有違法?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8 11:15:37

    1. 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其6%是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主管機關也沒規定房仲業應向賣方、買方各收4%、2%;所以買賣雙方可以在實際成交價金6%的範圍內與房仲業議價。

    2. 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3.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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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4-05-08 10:48:51
  • 當事人少年時 少年法官為A法官 判決感化教育
    當事人成年後遇到刑事案件 一審為A法官審理,判決
    詢問A法官 是否需要迴避?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8 10:48:52

    1.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該款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參照)。再審案件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固不在該款應自行迴避之列。然司法院釋字第256 號解釋認為: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解釋時原規定:「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    之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或仲裁者」嗣經修正為:「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以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益。(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第657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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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Q
  • 發問時間:2024-05-08 09:55:19
  • 我跟前妻離婚快兩年,今年2月網路刷卡購買程式
    一開始就有發現這個問題,但是當下沒有立即處置以為是自己購買的
    後來一直到四月時認真調查,透過程式官網的線上客戶做查詢,還不知道是她刷的之前,有先問她,她一開始說不是她,她也有另外在查詢,結果客服把購買的程式帳號給我,才知道是前妻刷的,當下我直接跟他對質,他也把錢歸還給我,她也把更換信用卡扣款帳號設定截圖給我看,但一直到五月還是被扣了…
    我是否可以提出告訴?他會得到什麼刑責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8 09:55:19

    1. 盜刷信用卡之犯行,係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按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就盜刷信用卡一案,依現今法院實務判決,行為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時,亦係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而可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溯期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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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lson
  • 發問時間:2024-05-07 08:14:19
  • 各位大律師好,
    因朋友借錢有寫借據以及簽了一張20萬本票。
    本票的小寫NT$200,000.,大寫新台幣貳拾萬整,少寫了「元」字,請問這張本票有效力嗎。
    謝謝回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7 08:14:19

    1. 所謂「本票」,是指開立票據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保證自己於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所以本票的性質屬於「信用票據」,用來保證發票人未來將會支付票載金額。而為了增強這種擔保性質,票據法還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只會去看這張本票是否有被偽造簽名、變造金額或日期等等事項若該張本票沒有任何偽變造問題的話,法院就會下裁定,讓執票人依票載金額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此種「裁定程序」,較一般訴訟程序來得簡單又快速。

    2. 法院於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僅得就本票記載之文義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為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就系爭本票無論屬實與否,均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發票人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

    3. 本票開出來時,如果沒有寫「發票日」,那這張本票是無效的。此外,但本票有追索權時效,執票人對發票人之追索權時效為3年,若超過時效,就會面臨發票人拒絕給付票款的風險。因為法院對於本票裁定的審查是「形式審查」,不管本票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只要表現上看起來是一張有效票,就會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4. 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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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哈
  • 發問時間:2024-05-06 10:21:22
  • 由於好奇心,看到租屋處的女房客房間很好開門,就進去大概5秒然後就出來沒有偷任何東西,但是女房客有裝攝影機所以被錄到,然後被提告,請問初犯會很嚴重嗎? 我也自我反省不該這樣做的。最近沒心情很憂鬱。 我大概率會被判決如何?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6 10:21:23

    1. 依據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次按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2. 按該但書規定所稱之「建築物」,係指圍有牆壁,上有屋頂,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定著物而言。再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次按犯罪之行為,係指發生刑法效果之意思活動而言;自其發展過程觀之,乃先有動機,而後決定犯意,進而預備、著手及實行。

    3. 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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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ui
  • 發問時間:2024-05-04 16:35:22
  • A(身分證上父親,非親生,婚生推定)
    B (親生父親)
    母親2022年過世
    請問我母親和前夫皆婚內出軌並且那時分居,之後生下我,我從小和親生父親一起(我母親和生父無結婚),目前我已快24歲,超過提起訴訟時間,A從沒扶養過我,我和A沒聯繫,但A可能不知道我非親生,有一個同母異父的哥哥30幾歲(和A甚至A的外遇對象有聯繫)沒有父母出軌證明,但是知悉他們外遇情況(有可以成為一種證明嗎?)這時我去提起否認之訴,透過調解過程如果順利,還有機會勝訴嗎?若調解不成,那走訴訟程序大概率有什麼困難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4 16:35:22

    1. 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及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

    2. 公子年近24歲,已逾民法第1063條第3項之2年除斥期間,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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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W
  • 發問時間:2024-05-02 09:47:24
  • 我們離婚時並未由法院判決小孩監護權為誰
    目前是私下約定周一~周三媽媽照顧 週四到周日我照顧
    目前小孩8個月大
    在4月初媽媽開始把小孩帶走,期間我打電話(都不接),傳訊息都已讀不回
    甚至私下把原本的保母換掉,我已經一個月沒有看見小孩,期間持續關心小孩,媽媽一樣選擇不回應
    請問這樣媽媽是否違反

    刑法第240條有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幫我,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2 09:47:25

    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0條及第18條揭示了父母共同參與兒童成長的責任、孩子有權與未同住的父母保持聯繫與互動的重要性。又父母即使離婚或分居,但若能保持相互支持與合作的關係,對孩子的成長都有很大的助益。另經研究指出現為成人,在未成年期間經歷父母離婚的事件中,約有75%的子女,渴望當時能有更多時間與未同住的父或母接觸與相處,部分的孩子甚至有強烈感覺遭受「遺棄」之痛苦;兩造若能捐棄成見,暫時放下心結,共同為促成子女的會面交往而努力,這無疑就是子女最想要的幸福。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旨在使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子女保持連繫,了解及看守子女生活狀況,俾利子女順利成長,故適當之會面交往,不惟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可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所生之家庭裂痕,有助於未成年子女人格之正常發展及滿足父母子女親情,免於父母子女關係日漸疏遠之弊,故會面交往係為子女之利益。

    3.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4. 是閣下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若需服務,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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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風巡
  • 發問時間:2024-05-02 07:43:38
  • 不小心被詐騙集團詐騙,錢放在銀行帳戶,但是連同帳戶一同交給了詐騙集團,有三個帳戶。
    等到發現警覺報案時,三個帳戶已竟被轉入跟轉出金錢,我是受害者,但是這樣我會有相關行事責任嗎?
    已經去警局作好幾次筆錄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2 07:43:38

    1. 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2. 當銀行帳戶遭警示時,表示有受害人報案提告,提供帳戶者已成刑事案件被告,應盡速找律師法律諮詢,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 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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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桂
  • 發問時間:2024-05-02 07:40:40
  • 我我是一個待業人在臉書看到了畢諾克我半信半疑的只給其中的帳號與卡號,按照鄧翠喬的指示用交貨便T14445458896寄出過一各月今天收到了銀行電話說我的戶頭涉嫌詐騙,有3筆錢是民眾報案,銀行說要退回款項給被騙3位被騙民眾,之後再消帳戶銀行說要我到警局到案說明看怎麼處理,昨天警查跟我說就看對方有沒有提告等後通知請問我該怎麼辦呢?當初她要我記5張卡,我只寄一張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5-02 07:40:40

    1. 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2. 當銀行帳戶遭警示時,表示有受害人報案提告,提供帳戶者已成刑事案件被告,應盡速找律師法律諮詢,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 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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