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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
如果有抓到犯人,還必須經過偵查、審判的程序,並非直接判決。
如果其不法所得仍有剩餘而可以確定您就是被害人以及詐騙金額的話,待案件確定後,即可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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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0
Sherry:
除如謝律師所言之外,建議可將事情原委(即由您當名義上車主、貸款人之原因)、時間、地點及您寫存證信函之用意(如要求他清償)略加敘述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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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0
Chia-Wei:
如果雙方的訊息中可證明有借款的事實,那確實可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前提是你必須要知道債務人確切的地址才可讓支付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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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8
阿銘:
姑不論您父親與寄存證信函之人之間是否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只要你們未授權對方代表你們出席調解委員會,他就無權替你們決定任何事或承受債務,更遑論你們並非受通知調解的一方。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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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8
一、首先,建議你先確認自己是否想離開公司,如果是,那就可以接受老闆的資遣;如果不是,而又無法勝任職災前之原有工作性質,應與資方協調調離原職務,看有無可勝任之其他工作,若亦無其他工作可以安排者,依法仍應請求資遣。
二、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必須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因此並非一概可任意要求資方給付40個月的工資。
三、如果切結書與原協調內容不符,建議再與老闆溝通,如果你直接離職,就不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因為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補助金必須有資方開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方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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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