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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律師證號:104台檢證 字第11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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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9 頁,187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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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27
您好,我是雷律師。在網路上罵人會區分成民事與刑事的部分 刑事上有可能構成及第310條加重誹謗罪,討論如下: 在網路上罵人與一般公開場合罵人無異: 網路上罵人應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定「公然」或第310條誹謗罪的「意圖散佈於眾」中「多數人」的要件。解釋上多數人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但是人數多寡並無定論。所以對方在網路上罵人有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就會符合了。   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就對方的言論以具體的事實指謫你,看起來對方的言論應該是有達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就是使對方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所以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因為對方是用文字的形式指謫你,應該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   民事上,在網路上罵人,可能會有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你的案件中,對方在網路上對你描述的言語,如果依一般社會通念,此等字句有毀貶、否定他人之語詞,並侵害你的情感,係足使你難堪之負面陳述及評價,則對方之言論應該構成侵權行為,你可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可以透過下列的方式聯繫我,商討該如何繼續處理: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LINE ID: lawyerguitar 信箱:LawyerGuitar@gmail.com  網址:https://lawyerguitar.wordpress.com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ref=aymt_homepage_panel
瀏覽:1500
日期:106-10-25
您好,我是雷律師。 網路購物取消訂單,一般而言依照消保法規定是可以的。但若情節嚴重,或能證明對方是故意為了損害你且也造成你的損害的時候,可能能用民法規定主張之: 一般取消訂單: 你應該是屬於消保法中的企業經營者: 根據消保法的定義,企業經營者是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若符合以下條件,有可能不被認定是企業經營者: 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保法的猶豫期間,可以退貨或取消訂單1.     退貨: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2.     取消訂單: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網路購物就是法條中郵購的一種,商品的購買是可以透過這個規定來退貨及解除契約,而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是一定要在七天內,退回商品或是以書面通知賣家要解除契約。   結論:在你的案件中,你有可能被認定成是企業經營者,那就會需要遵守消保法的規定。雖然他有下單又取消,但是根據消保法的規定,他是可以在收受商品前取消訂單的。   情節嚴重,甚至故意損害你,有可能可以依照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要能證明): 如果對方確實是為了損害你的財產,而故意下單後又取消(至少要反覆實施比較能證明),造成你的損害,而你也能確實舉證列出損害的金額,根據民法第184條之規定,你可以向對方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過,在法院中目前還未曾有看到因為買家取消訂單而向賣家主張損害賠償的案例。   刑事上: 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根據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為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如果能證明損害,對方有可能構成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如果對方是為了損害你的財產為目的,從未有購買的意願而故意下單又取消訂單,他的行為如果也確實造成你的損害,根據法條的規定,是有可能構成本罪的。   目前在法院判決中僅有一件案例: 在士林地院曾有判刑有期徒刑兩個月的案例,案件中,被告意圖損害他人,無意取貨而虛假下標,使原告誤信而出貨,致損失運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55 條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這類型的案件較少見,有可能是1. 無法證明對方有損害你的意圖、2. 無法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沒有要購買或是3. 無法證明對方實際造成的損害。    建議可以考慮集合大家一起對他提出訴訟。因為資訊不夠多,所以只能先簡略地說明,建議你可以透過下列方式與我聯繫,看看是否有能夠提出更多對你有利的主張或是解決辦法: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LINE ID: lawyerguitar 信箱:LawyerGuitar@gmail.com 網址:https://lawyerguitar.wordpress.com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ref=aymt_homepage_pa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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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24
您好,我是雷律師,這樣的案件在我的粉絲專頁中(https://business.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298042440281179?match=55uj6K23IOasig%3D%3D), 有簡單的圖片可以讓您更簡單的了解狀況,底下再附上我的建議:   機率大不大還是要了解更多案情才能確定,這邊可以先簡單介紹法院對於監護權分配的方式,監護權的判斷有兩個1.    原監護權人有無扶養不當的情況。 你們是共同監護,所以你們可以盡量去搜集對方有扶養不當的情況的證據。2.    社工人員之訪視: 民法第1055-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多數的判決,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就是監護權),法院都會請社工人員去訪視,那法院多數的判斷結果,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來作為監護權判給誰的關鍵。   社工人員判斷的標準: (1)父母照顧子女意願; (2)子女受監護意願; (3)對子女身心需求與生活情況的了解; (4)撫育子女之時間、環境; (5)對子女就學態度、就醫陪伴狀況及未來照顧計畫; (6)子女與家庭成員互動、正式與非正式資源之支持; (7)過去照顧兒少經驗之不當情事與探視權、撫養費用之安排。  其中妳的敘述中,可以透過驗傷單來證明對方有傷害小孩的紀錄(也可透過其他例如對話紀錄或是證人的證詞來證明),這方面對妳是有利的。   附帶提醒,監護權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還是要付扶養費的: 民法第1055-2條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費用及其方式」 法院決定子女監護問題時,不完全受當事人主張的影響,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有可能還是維持共同監護;也有可能雙方都不會是子女的監護人,但是雙方都還是要負擔扶養費用。     建議可以先聲請家暴保護令,另外如果有要提出家暴保護令、民事告訴、撰寫訴狀或還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列免費諮詢方式聯繫我: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LINE ID: lawyerguitar 信箱:LawyerGuitar@gmail.com 網址:https://lawyerguitar.wordpress.com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ref=aymt_homepage_pa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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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20
您好,這樣類型的案件在我的粉絲專頁中(https://business.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298042440281179?match=55uj6K23IOasig%3D%3D), 有簡單的圖片可以讓您更簡單的了解狀況,底下再附上我的建議:   機率大不大還是要了解更多案情才能確定,這邊可以先簡單介紹法院對於監護權分配的方式,監護權的判斷有兩個1.    原監護權人有無扶養不當的情況。 你們是共同監護,所以你們可以盡量去搜集對方有扶養不當的情況的證據。2.    社工人員之訪視: 民法第1055-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多數的判決,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就是監護權),法院都會請社工人員去訪視,那法院多數的判斷結果,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來作為監護權判給誰的關鍵。   社工人員判斷的標準: (1)父母照顧子女意願; (2)子女受監護意願; (3)對子女身心需求與生活情況的了解; (4)撫育子女之時間、環境; (5)對子女就學態度、就醫陪伴狀況及未來照顧計畫; (6)子女與家庭成員互動、正式與非正式資源之支持; (7)過去照顧兒少經驗之不當情事與探視權、撫養費用之安排。  其中妳的敘述中,沒有太多對對方不利的說詞,所以可能要證明對方有沒有特殊情況是對小孩不利的(可以透過對話紀錄或是證人的證詞來證明);或是妳的撫養環境優於對方。   附帶提醒,監護權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還是要付扶養費的: 民法第1055-2條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費用及其方式」 法院決定子女監護問題時,不完全受當事人主張的影響,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有可能還是維持共同監護;也有可能雙方都不會是子女的監護人,但是雙方都還是要負擔扶養費用。   建議這樣的案件除了監護權外,也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的時間,也就是不取得監護權但是保障你每個年固定與小孩見面的時間(例如一週一次一個週末,逢年過節安排固定與小孩接觸的時間。),如果有要提出民事告訴、撰寫訴狀或還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列免費諮詢方式聯繫我: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LINE ID: lawyerguitar 信箱:LawyerGuitar@gmail.com 網址:https://lawyerguitar.wordpress.com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ref=aymt_homepage_pa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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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20
您好,我是雷律師。如果是13人共有土地,而其中一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收益土地的情況,比較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透過民事程序來處理。 可以主張返還土地的佔有給所有全體共有人,並請求對方應該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對方,若對方不予理會再考慮提出訴訟。有任何問題都可以透過下列方式聯繫我: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LINE ID: lawyerguitar 信箱:LawyerGuitar@gmail.com 網址:https://lawyerguitar.wordpress.com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ref=aymt_homepage_pa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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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20
您好,我是雷律師。 刑事部分 這案件比較有可能構成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為背信罪之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負責處理該社區事務之管理,屬為社區住戶及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事務之人,處理事務本應依有利於社區或大樓為之。如果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竟為圖自己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進而損害社區之利益,確實有可能構成本罪。   民事部分可以分成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分別說明 委任關係部分: 根據104年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結論,認為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間是有存在概括委任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 544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等人違反義務,導致管委會基金受損,就應該對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部分: 民法第184條為侵權行為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明知真正的賠償義務人非全體住戶,卻仍執意拿全體住戶的管委會基金處理,是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該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關鍵性資料部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所以如果對方不提供,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   目前資訊有限,我只能做初步的評估,建議如果認為管理委員會是有問題的,應該要找律師來處理。如果想要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訴狀撰寫或還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列免費諮詢方式聯繫我: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LINE ID: lawyerguitar 信箱:LawyerGuitar@gmail.com 網址:https://lawyerguitar.wordpress.com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ref=aymt_homepage_pa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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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03
您好,我是雷律師。   這樣的案件,對方提恐嚇及公然侮辱罪,若是不能提出相當的證據,被起訴的可能性較低。但是如果檢察官傳喚你去開庭,還是要去開庭。 建議這樣的案件,可以委任律師發函,告知對方若執意提告,有可能會涉犯誣告罪,有刑事責任,以嚇阻對方的不法行為,令他盡快撤銷告訴,讓事情儘早結束。有任何問題,都可以透過下方聯絡方式聯繫我: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LINE ID: lawyerguitar 信箱:LawyerGuitar@gmail.com 網址:https://lawyerguitar.wordpress.com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ref=aymt_homepage_pa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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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02
您好,我是雷律師。 這問題牽涉你們有沒有扶養義務?對方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但是簡單來說,就算你有扶養義務,對方不能維持生活需要你扶養,也未必要跟你住在同一間房屋內,所以這是兩件事情。 照你的敘述,你們是房屋的所有人,對於房屋有使用收益的權限,繼母如果對於房屋並無任何權利,可以請她離開。若是對方執意不離開,就是屬於房屋的所有人的所有權被侵害,你可以向法院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請她離開,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對方賠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因為資訊不夠多,所以只能先簡略地說明,建議你可以透過下列方式與我聯繫,看看是否有能夠提出更多對你有利的主張或是解決辦法: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LINE ID: lawyerguitar 信箱:LawyerGuitar@gmail.com 網址: https://lawyerguitar.wordpress.com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ref=aymt_homepage_pa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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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02
您好,我是雷律師。 A的行為分成兩個,一個可能構成侵占罪;另一個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A收到退款後,並未返還予各位,據為己有並宣稱自己沒有收到該款項,有可能是主觀上具有易持有為所有的不法所有意圖,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 另外,A如果在有多數人的群組中,以不實的言論,抵損你的名譽,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 至於款項A不返還的部分,必須透過民事程序來令其返還,但是可能要儘速處理,以免證據流失或是A脫產導致你們求償無門。 建議可以同時提出民、刑事訴訟,令A儘速返還。因為目前資訊不夠多,所以只能先簡略地說明,建議你可以透過下列方式與我聯繫,看看是否有能夠提出更多對你有利的主張或是解決辦法: 雷皓明 律師 事務所:(02)2570-0766#308 手機:0908266617 LINE ID: lawyerguitar 信箱:LawyerGuitar@gmail.com 網址:https://lawyerguitar.wordpress.com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ref=aymt_homepage_pa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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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