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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郭群裕 律師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207號
瀏覽人數: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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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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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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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書記官,民事庭2年、民事執行處3年,實務經驗豐富。 2.民事案件(買賣、車禍糾紛、勞資糾紛、承攬、工程、租賃…) 3.刑事案件(侵占、背信、詐欺、偽造文書、傷害…) 4.強制執行案件(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不動產拍賣、執行程序救濟…)。

搜尋結果:共 2 頁,17 篇文章
1、按,爭取監護權要依據經濟狀況、小孩的依賴度、家族支持系統等因素來判斷。 2、查,依題旨所示,台端應就「經濟能力」部分多加說明,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養育小孩。          另多說明(或請委任的律師協助撰狀說明)小孩交由你養育的優點有那些,例如: 小孩都是女          性,由媽媽撫育較為適合。家中還有其他長輩也可以幫忙照顧。現階段小孩需要餵奶,交由媽      媽養育比較合適等等。     並指摘若小孩交由他造養育,如:恐無暇顧小孩等缺點,等節來說服法官。 3、最後也別忘了向他造,附帶請求「小孩的扶養費」,以解自己養育子女的經濟負擔。
瀏覽:511
日期:107-09-05
1、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 2、查,設若系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無其「坐落之土地」一起拍賣,且又是僅拍賣持份,則可拍賣出去的機會,應係微乎其微。 3、因此,依題旨所問,若債務人真的無其他財產可執行,建議於最後一拍(該建物最低拍價)時,聲明承受,以債權抵充建物拍價金,先取得系爭建物持分後,再訴請分割共有物,主張變價分割,逼迫其他共有人承買台端的持分,由台端取得變賣價金。 4、實務上有此種作法,雖較迂迴,但不失滿足債權的方式,惟建議台端仍應衡量上開程序取償之C/P值,再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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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05
一、程序上,蓋本件已經在執行程序,因此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以免系爭房子於訴訟過程中,仍被續為查封拍賣掉。 二、實體上,再來就該「借貸債權債務是否存在」、「和解筆錄是否有效」等爭點進行主張,又,蓋相關資料都在銀行,故建議朝主張「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策略,讓舉證責任在銀行身上,對我方比較有利。
瀏覽:372
日期:107-09-05
一、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 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 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二、供台端參考,謝謝。
瀏覽:416
日期:107-09-05
一、台端為「告訴人」,刑事判決書並不會將「告訴人的人別、地址」載明於判決書上,只會將該刑事判決書「寄給告訴人」,以便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得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二、因此,台端所慮,恐有誤解,敬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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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05
台端的問題,猜測應該是台X銀行或資產公司,提出「請求撤銷分割協議」之訴, 實務上,類此訴訟許多,都是為逼迫如台端等無辜的親人,來代為清償債務。 遇此情形,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幫你著手相關法律上的抗辯。 若真的無法委請律師,則網路上有類此相關判決(關鍵字: 台X銀行、請求撤銷XX之訴),可做為自己答辯的方向。
瀏覽:502
日期:107-09-05
回覆 阿萍 的發言內容: 離婚時,小孩才兩歲,監護權給前夫,現在小孩快6歲了,小孩表明想跟著我,可是前夫經濟狀況比我好, ... (恕刪) 一、監護權的認定,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1條規定,法官須依父母的職業、年齡、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等條件,綜合考量。 二、上開法律規定的種種條件,法官當然都會審酌,但實務上往往比較重要的是:「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子女的意願」。換言之,除非是負債累累的情狀,否則現在法院很少是用誰賺的錢多,即認定監護權歸屬,反而都會尊重小朋友的意願比較多。 三、因此,如果台端確實有把握小朋友是想跟你在一起生活,則無庸擔心前夫經濟狀況乙節。唯建議尋找有經驗的律師,討論並幫助你可以提出取得小孩子監護的有利條件,為宜。 四、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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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7-23
回覆 薰 的發言內容: 我是債權人,想請問律師為什麼我的書記官打電話來跟我說,強制執行查封動產要叫我自己去找警察?而且 ... (恕刪) 一、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6條規定,法院強制執行動產(車子、屋內冰箱、電視等等)時,可請相關機關協助。故通常法院都會函請債權人要找「警察」到場維持秩序甚且是錄影存證。蓋,有關人民私法上的強制執行,並非是警察應辦理之業務項目,故法院都會請債權人要給警察該日執行出勤的「差旅費」。換言之,這是警察另外賺的外快,所以有些老經驗的警察遇到人民請託要強制執行的,都會很樂意出差。 二、上開委請警察到場的程序,執行書記官都會發文給警察局(副本給債權人),警察局會再轉給執行標的所在地的派出所,所以,台端稱沒有公文,恐怕不太可能。 三、此外,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9條規定,動產查封後拍賣前的保管,應以法院指定儲藏所為主,其他人(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保管為輔,因此,該執行法院稱應保管至其法院儲藏所等語,於法有據。大部分的法院因為經費有限,所以都沒有儲藏所,而是請債權人找拖吊場等場所保管,該法院有自己的儲藏所對債權人反而是有益無害。 四、況且,保管人應就系爭動產負保管責任(如遺失等等),苟若法院自己有保管所,那是再好也不過,連拍定場所都應該在這,是以,本件保管乙節應無違誤。 五、以上,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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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7-23
一、如果是僅就該次的撫養費而言,因為是屬於「私人間的協議」,並無執行力,因此,要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起訴訟,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嗣後才有扣薪等問題。至於債務人領取薪資的方式,是以領取現金為主(換言之,俗稱沒有勞健保),可以拿「薪資袋」、「薪資條」稍微釋明,如此,執行法院才會核發扣薪命令。 二、但就長久之計,因為小孩子的扶養費是每「月」都要給付,因此,建議台端仍應訴請「給付扶養費」訴訟,確認小朋友至成年,得請求多少的撫養費,資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此,較屬一勞永逸。 三、以上,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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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7-23
一、一般說來,需等當年度報稅完畢(五月底)後,才會取得新的報稅資料,所以建議:如今年105年你欲申請,請於五月底,六月中再申請,始可取得債務人去年104年最新的國稅清單。 二、支付命令名義的時效為何,需端視你當初聲請支付命令的原因關係為何為斷,如:同一筆債務,除了簽立借據,又同時要求對方簽發本票,如你當初聲請支付命令釋明的是『借款』,就是15年,如你當初釋明的是『票款』,就是3年。 三、但也不是因此就認為『那我以後聲請支付命令都主張借款,15年,不就好了』,因為:假設債務人聲明異議,進入訴訟程序了,債權人要負的舉證責任就大大不同,蓋:因票據無因性原則之故,主張『票款』是遠比『借款』(要證明確實有金錢的交付)舉證責任來的輕許多,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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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