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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fuch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9-11 | 最近登入:101-29-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請問我的母親因在夜市(擦撞)某婦人,被告肇事逃逸,但當時母親並未察覺有擦撞到人,且警方調查也並未加速,因此一審收到公共危險罪不起訴處分書,又被檢查官提起公訴,這次被判決有期徒刑八月。也已服勞動服務40天。(未與對方和解,因對方開出20多萬的賠償金,母親認為太高)請問這次再上訴,若提出新證據,有可能更改判決嗎?或若判刑確定,就無法更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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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1-29
律師您好:我是之前有提問過的fufuchen。勞動服務40天的部分是過失傷害的刑事部分。這次是檢察官提起的公共危險罪的"肇事逃逸"部分。(前一次針對這部分,是罪證不足不起訴)但這次或因母親並未與對方和解,因此竟判刑8個月,也沒有緩刑或易科罰金,母親已67歲,必須於10日內提起上訴,若提出新事證,有改判的可能性嗎?
瀏覽:774
日期:10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