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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g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6-01 | 最近登入:1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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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保全公司上班101年11月進公司時是作固定點的大樓保全但12月時公司將我調往機動保全專門代定點保全的班,我接受後於12月底已不習慣為由跟本公司反應過希望調單位,不想在待在機動組,後因為沒有得到處理,我就先行找其他工作並於1/5找到別的工作。於1/5當天便向公司主管反應要離職,但公司主管以當初簽約離職需預告十天為由,要我必須在做十天直到公司找到人頂替我職位並交接或者等超過十天才讓我離職,我在機動組工作是幫定點保全放假時我去代他們的斑,我想不到有什麼需要等人跟我交接的問題,以我之前經驗公司若有機動組離職也只是將定點原訂放假的員工將假往後延來處理。 我11月進公司到現在未滿三個月也於1/7上班日(1/5.1/6無上班)之前兩天跟主管電話報備離職我要去別間公司工作但現在這間公司以公司規定及合約離職預告十天為由不讓我辦妥離職並以公司放假為由要我再繼續上班直到公司補好人才讓我辦妥公司離職手續除非不算離職,我欲轉往的新公司希望我儘早辦妥離職並行報到,否則若這幾天有人在去那間公司應徵的話缺就會被佔掉,但現任公司不肯讓我離職,我可能會失去去別間公司工作的權利我查過勞基法(一)需預告的離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摘要):「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我工作未滿三個月 當初與公司簽訂合約未註明工作幾天以上需要預告十天離職 根據勞基法也未註明工作未滿三個月需要幾日前預告 請問公司契約這樣是有效嗎? 還是會因為勞基法未註明而使民法契約這條讓公司契約有效使得我必須在作滿十天或等公司補好人才能離職呢? 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順利離職呢 希望各位律師先生小姐能幫幫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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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