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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妹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7-01 | 最近登入:10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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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各位專業人士幫幫小妹我從事工程工作過程中有多施工送客人,也有口頭告知老闆目前離職三個月前東家打來說本案虧損十萬,要我全額賠償(因為送東西)1.我是在客人付完尾款後,照正常程序老闆簽核離職,從頭到尾都沒有人,包括會計都無人告知本案件情況是虧損2.估價單,贈送狀況老闆都知情3.老闆所謂的虧損為簽約金額跟實際收到的金額差十萬,所以並不是"虧本十萬"而是少賺十萬,所以要求我賠償他""沒賺到的十萬"",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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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