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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6-02 | 最近登入:10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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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個公司在職時以員購方式購買公司產品,獲得優惠 並分期於每月薪水扣款,薪資單上皆會註明扣款項目,申 請離職後,公司將剩於款項一併從最後一次薪水中扣除, 當時並未計算總扣除額是否為員購商品總額,離開公司後 約兩年,接到該公司簡訊,告知扣款錯誤,需再繳回一期 的金額,但以前的薪資單都已丟了,無法計算總扣除金額 ,光看存摺也沒辦法精準算出,要求公司給予以往的薪資 明細,該人事只給了"自行製作"的表格,上面寫著月份及 扣款金額,並不是薪資單的資料。 請問,公司這樣討回因人事疏失未扣款的金額是否合理??又,討回是否有有效的追溯期限?? (從訂購第一次扣款至今已達33個月,離職至今為23個月)若不去理會是否會造成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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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