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十四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7-02 | 最近登入:102-13-0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第一個案子: 朋友原本為該公司新進員工,但是還沒考取證照… 所以其主管將保單掛件在業務員妻子名下, 我朋友與其妻子於保單簽收前都未經謀面, 且業務員簽名欄位也非其妻子親簽… 後因主管的性騷擾,我朋友離職後…越想越不對… 她雖然離職,但後面的保費繳進來,佣金變成他們夫妻領走… 我想,這對任何一個人都是難以接受的… 但是印象中保單是自始無效沒錯吧@@a 因為事情過二、三年了,保費都漲四、五次了, 要買新的又無力負擔… ------------------------------- 第二個案子: 另一個朋友就更誇張了~她是有證照的, 因為性騷擾離職的關係~本來她的親戚已經簽好醫療險~ 是三年前完全還本不到扣型的那種~ 結果送回公司,被這個主管整份要保書重新寫過,業務員改成他的妻子… 我想,這對任何一個人來說,應該都很XXXXX! 但是又遇上停售…她也不知道該怎麼跟親戚交待…其實保單好像是無效的… ------------------------------- 我想幫我朋友跟他們公司主張的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裡的~ 第四章:招攬行為 第十五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 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 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這樣的話,可以單純對業務員夫妻懲處而不影響到保單的權益嗎? ==================================== 阿~因為去年的新聞好像鬧很大, 所以如果板上有該公司的員工, 你們想去通風報信也就由你們了~ 基本上我證據都收集的差不多了… 那什麼白痴區部主管還想讓那個性騷擾慣犯回去上班, 還來要求還在職的被性騷擾受害者離職… 可以不用這麼誇張! 由於受害者多為弱勢又不可能跟家裡說, 所以大多沒辦法申請法律扶助… 不知道有沒有能幫忙的律師大人可以援助一下, 當然,不是讓您做白工…只是可能要等賠償下來才能給付您。 另外想請教有無規範壽險公司行政主管的法條, 因為這各種惡行,公司其實早就都知道,但是完全無人能管, 妳被性騷擾了,要就離職,不然就忍耐!→這什麼狗屁東西!! 公司主管知情不報,更可惡還協助串供、淹滅證據! 公司應該也要負法律責任進行相關賠償事宜,怎麼會只切割了就了事… 另外,聽說有能力提告的人,目前在偵查庭階段,有一次的訊問,有提到公司是知道的, 請問我能把訊問資料COPY出來嗎? ====================================== 大過年還要整理這些東西,真的很無奈…
瀏覽:1073
日期:10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