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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ck0504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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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設計公司的負責人,在境外接了一個台灣公司的建築設計委託項目,當時因為業主公司內部的問題所以沒有先簽約,但業主方的委託人也承諾會利用其他的款項來支付設計費,但我們後來提供設計文件給他們之後就完全沒消息,過了半年多我經過現場的時候發現我們的設計已經被蓋出來了,但材料和細節部分與我們的設計圖紙不符,所以想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向對方提告是否可行?是否可先利用存證信函提出警告? ps.來往的郵件都有存檔,業主承諾的事項與設計溝通的部分都是通過郵件來聯絡,但沒有實際的發函或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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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