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kum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03 | 最近登入:102-16-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們社區「住戶規約」第六條: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同條第六款:積欠區棟之管理費(含相關費用)逾二個月(含)以上未清償者(補償者亦同)。社區住戶經查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等二人,均於一0一年屢有管理費逾繳二個月(含)以上紀?佐證,渠等刻意隱暪前述事實,涉有主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犯意,故意違反前規約選任資格,因為,曾有勾結結報情事,為免類案再生,屢勸不聽,打死不退,我們住戶欲以蓄意隱暪不符選任資格條件,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以重新改選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二位委員職務!「詐欺」可以?還是其他?理由充足?因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承辦科員答覆:因為事涉私權,公權力不便介入,以司法解決管委會紛爭,這樣最好!
瀏覽:2249
日期:102-03-16
本社區管委會實在不像話,每月會議都會猛烈抨擊部份住戶,並做人身攻擊,區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研擬一份刑事告訴,請大大指導可有加強之處,很急,謝謝!(部份刪除)為訴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提出告訴事:壹、訴之聲明一、原告對「XX大?」管理委員會一0二年二月份臨時會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行為,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貳、事實及理由?被告均為「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成員,該會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召開二月份臨時會,會中針對原告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借閱影印管委會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放大字體」,公布張貼於社區各棟及電梯間等六處公布欄,故意不實散佈於眾,侵害原告人格法益,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一、「XX大?」依「公寓大?管理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訂定「XX大?住戶規約」,第一條述明規約效力及於該大?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住戶規約如附件一)。二、被告接任「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故意違反前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附件七「XX大?防空避難所兼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藉勢藉端擅將公有停車位使用權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計XXX等五人,全年收取新台幣二萬五仟元至三萬元高額「公位清潔費」,要求管理員另開收據,確有措施失當之明顯證據,涉有主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犯意。原告於一0二年三月一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訴請返還公有停車位使用權防止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收狀收據如附件二)。三、被告藉故阻卻原告不得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依法要求閱覽或影印管理委員會財務報表及收支明細,經向新北市政府市長陳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具文函請「XX大?」管理委員會依上開規定辦理,足證原告所述於法有據應屬至當(公函如附件三)。四、被告於二月份臨時會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字體放大,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法益,大肆張貼於「XX大?」A區甲棟一號住戶信箱旁、一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三號住戶信箱旁、三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等六處公布欄公告周知(會議紀?如附件四),故意散佈不實訊息於眾,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瀏覽:1709
日期:1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