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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Q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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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軍宅:依國防部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產權登記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請問前項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如果在到期前半年,屋主提前把房子拿出來賣,也找到買方了,雙方協議用送定簽收的方式,等限制登記到期後再訂定買賣契約. 1.請問這個訂金契約有無效力.有約束力嗎?2.這樣算違反眷村改建條例的立法宗旨.法理精神等等...嗎?3.簡單說就是有無違法的爭議啦?4.風險除了屋主死亡繼承人不願履約之外,還有其他要特別注意的嗎? 以上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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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