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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03 | 最近登入:10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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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在一棟大樓中有兩棟房子四年前賣出其中一戶,近日要賣另一戶時發現第一次買賣當時把現在這戶的土地持分也一起過戶了!(因為房子是八十四年前的建物,當時土地登記規則尚未修改,所以持分都登記在同一張權狀裡)目前的屋主已是第三手,地政事務所居中協調結果對方態度強硬,要求我們買回持分土地:( 我想請問的是,當時我們並不知道持分是登記在同一張權狀裏頭,而買賣當時,代書完全沒有詢問我們是否還有其他房子(但當時交涉的仲介知道)導致我們現在被要求買回持分土地,想請問這能夠算是代書業務過失嗎?因他在協助辦理同時,應盡查核之責不是嗎?若我們對當時的代書提損害賠償之訴,站得住腳嗎?勝算大嗎?還是我們只能自認倒楣用錢把持分買回?還是有其他更好解決事情的辦法? 在此先感謝回答的好心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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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