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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與他人交換土地時,對方允諾每坪補貼我父母一定之金額,但因對方當時沒有現金可支付,所以雙方於土地代書見證下簽訂契約,並無寫明還款年限,契約成立迄今已有5年,最近聽說此契約有追訴年限,必須於期限內追討或重新簽訂契約否則契約形同無效。會這樣嗎需要重新簽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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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