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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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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律師朋友好 請教關於 於民國101年1月間,借貸與前女友20萬元,未寫借據,當時說有說分手後,在討論怎麼還 於101年9月時,兩人已MSN約定每個月還5000元(無對話紀錄)9/4當天有見面交還5000元 約定之後按月匯款,但女方卻沒有照約定走,有傳簡訊催討都無音訊, 目前手上只有他傳的簡訊大概是說當初20萬是很急才跟我開口    請問這樣子可以當成證據用法律的手段催討嗎?     如果要走法律途徑  流程大概是怎樣呢?  官司贏了也有可能拿不到錢嗎??  有辦法從她薪資戶按月扣錢給我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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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