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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本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1-05 | 最近登入:102-13-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所述情形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項的對幼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不輕, ... (恕刪)        那我稍等早上致電給您再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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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2
各位大大好,我一個朋友今年25歲,與一個13歲少女發生關係,有法律上的苦惱,想請網上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事發經過如下。 於4月28日有兩名未成年少女透過交友網站找我朋友到旅館喝酒,當時他們並未透露年齡,且網路上年齡選項為18歲。 喝酒後甲少女提早離開,乙少女和我朋友由於酒精催化下兩情相悅方生過兩次性行為,皆有使用保險套。 後來便盡10天無下文,於5月8號由甲少女告之隔天乙少女父親到學校告訴主任前天乙少女深夜未歸與陌生男子到旅館喝酒,以致兩人記大過處分,且甲少女還告訴我朋友對方父親有通知警方,表示我朋友很有可能已被警方盯上。 想請問這件事情我朋友法律上觸犯了什麼罪名? 如果說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需要什麼證據呢?那是否成立? 警方如果盯上大概何時會通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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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