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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asmin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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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家房屋原是三人共同持有,但卻因為某些原因被賣出。可是當時我根本就沒有簽名(因為我根本就不同意,當時我在外地念書,所以連合約書長怎麼樣都不知道),等我從外地回到家後才聽家人轉述房子已經被拿去抵押要還卡債用,最慘的是,錢根本從頭到尾就沒到我們家手裡。聽家人轉述,房屋地契是拿給第三人作為抵押用,但很奇妙的事情是若是抵押給銀行我們每個月應該要繳交費用,可是已經過了好幾年我們家裡卻連一毛費用都不須繳交,只需繳交房屋稅及地價稅。我有上網GOOGLE一下偽造文書罪起訴期是20年,試問,這樣房屋被作為抵押是否還具有法律效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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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