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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命人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1-05 | 最近登入:102-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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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當初進公司約了一份合約,注明未到期滿一年需付違約金五萬元,但是在合約中又有說到不加勞保,改以多付金錢的方式作為替代,那麼我想問一下,這份合約是否算違法?可否取消違約金的賠償? 還有,我工作至今己滿三個月了,在合約中有提到需在兩個月前是出預告,難道真的就不能依照勞基法(第   16    條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申請離職嗎?如果雇主一定要你做滿兩個月才走或是支付違約金,可以對雇主做出通知以後,不管雇主的意願私自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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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