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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7-06 | 最近登入:102-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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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是我的學生,想請問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們:1.原告和被告是好朋友,但被告無照駕駛,單純吃完飯要在原告回去而路上出了車禍2.肇事責任是被告越雙黃線超車不慎,導致原告左側股骨幹骨折、左膝挫傷併撕裂傷求償明細如下:1.醫藥費18363元2.看護費140000元(均由原告母親擔任看護協助其日常起居事宜)3.其他必要費用5100元(電熱毯、去疤痕膠等)4.增加交通費用61500元整(醫院往返費用和搭乘計程車前往學校費用)5.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整6.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四十二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元整 這位同學並非無誠意和解,但是由於家中經濟真的有困難(目前就讀夜校、以前是日校生但是沒錢才休學讀夜校半工半讀)而原告也是自願上車且知道被告並無駕照,請問這部分原告是否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大約幾成?)從第一次求償36萬到這次求償42萬,實在不希望這位學生被敲竹槓,對方態度非常強硬調解委員會也無出席,只說金額不到就是法庭見,想請問對法律熟悉的各位,這是對方的民事訴狀,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主要是原告父母想求償,倘若原告願意作證,那金額是否得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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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