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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06 | 最近登入:102-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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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收到法院的信件,內容是對方對我提告妨礙秘密及偽造文書。依地點看來,應該是某任前女友的作為。七月要去開偵查庭,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我跟對方在一起時,有共同使用帳號,所以她知道我的帳號密碼,我知道她的帳號密碼。分手後她改過密碼,但我利用取回密碼去更改密碼,看她的臉書等東西,但並無修改或刪除任何東西,對方也取回密碼更改,我就沒在去用了。 另外因為是對方劈腿而分手,加上我的汽車因為對方造成全毀,所以鬧得不是很愉快,我有建立一個Facebook,取名諧音字,放上對方當初傳給我沒有露點也沒有露臉的照片,就像是網路上三點不露的性感照。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是否有構成妨礙秘密及偽造文書罪?如果有,罰則可能是多少?另外一問,台灣應是無罪推論,是否要對方提出證據才可將我定罪?煩請各位律師大大為我解惑,不想因為一時的衝動,讓自己人生留下無可抹煞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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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