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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i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8-06 | 最近登入:102-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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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上班時機車停在公司樓下停車格內遭一自小客車因精神狀態不佳撞壞該小客車造成10幾輛停在路邊的的機車毀損雖交通大隊檢驗報告尚未出來,但我方應無肇事責任(確定停車格內無違規)問題來了~對方委託其產險公司進行理賠談判我的車齡約10年殘值算一算最多剩15000但我車毀損嚴重給機車行估價兩次都要價30000以上最後修理的價格約35000想請問1. 如果保險公司主張僅賠15000那差額一定要我方吸收嗎?無法再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嗎? 2. 若對方須負全部的肇事責任,我方除保險公司外該如何向對方要求理賠呢?若單純以殘值計算為基準的話,對我很不公平我的車是真的毀損的比較嚴重維修費用肯定比殘值高出許多民法裡可有相關的條款可以保護我們受害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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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