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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黃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06 | 最近登入:102-19-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各位您好,我今早收到一封台南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A)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B;也就是我)之勞務債權報酬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但問題是,債務人(A)與第三人(B;我)之間並沒有任何勞務報酬關係,我們的關係是:債務人(A)兩年前房子被法拍,而我們標到這間法拍屋,這間房子是點交屋(也早已經完成法院點交手續),所以我們之間應該是沒有任何關係。 而且奇怪的是,房子從頭到尾都是用我老婆的名字下去標與交易(房子也是在她名下),我的名字從頭到尾沒出現過在這場法拍屋交易中,但為什麼現在是我收到台南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而且還把我的名字寫錯了,同音不同字),真的是好奇怪的一張執行命令? 請問以上情況應該如何填寫執行命令異議?執行命令異議寫好後,是要親自拿去台南地方法院?還是寄過去就可以?如果不會寫(或怕寫錯),台南地方法院裡面會有部門幫民眾處理或代寫嗎? 以上說明,如有瞭解相關方面的人士願代為解答,真的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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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