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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尼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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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外婆走的時候,為了怕到時候又要分房子,所以先寫下契約,目的是要將房子先分給我舅舅他們,但允若外公居住並當房東收房屋(有兩層樓,一層分給學生住) 不過契約書寫下的內容有:   將上列不動產全部授權父親代為出租及代收金等一切事宜,允父親使用上列不動產,且立書人於關係存續中應保持上列不動產為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本房地出租應收之租金全部無償讓與作為父親生活養老費用,且未經父親允許,禁止處分上列不動產之持分,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 立同意書人為盡孝道,茲無條件同意將上列不動產的所有權無償歸還父親,迨父親仙逝後始依繼承人身分繼承上列不動產之所有權。   因為雜了很多有的沒有的人的意見,讓這份同意書寫的有點亂…… 不過這邊的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應該算附條件吧?好像聽說有一個叫形成權的附條件會無效 所以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會因為附條件或其他原因致契約無效? 還有,如果沒有規定禁止處分的話,是不是把占有的部分賣出去或送出去,受贈或買受人就可以不管這一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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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