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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5-07 | 最近登入:10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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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 我想要請教一下 我在6/18日新法制 刑法185-3條 正式上路施行後 騎乘機車 被違規逆向機車侵入我方車道撞上(警方已有錄像) 我方經過酒測0.57 (只有酒測 沒有平衡測試) 新法制 刑法185-3條 構成要件是 酒精吹氣濃度超過0.25 所以我已經構成公共危險  因非現行犯 目前還沒做筆錄 以及移送地檢偵查庭  1.   我是從新店到三峽後被逆向車輛侵入我方車道 我有做閃避動作 仍被撞上 對方內出血 我手腕骨折 對方為事故主因  是否可以主張就算沒喝酒仍會被撞上 並不構成酒駕致人重傷 (檢察官問我這條 不能認罪?) 2.   如果筆錄時 提及在哪裡喝酒然後搭乘計程車到友人住處經過休息 認為酒已退意識清楚 先去加油再從從新店騎到三峽才被逆向撞是否有壞處? 3.   開偵查庭 檢方問話 是否應該認罪悔過爭取緩起訴? 機會大嗎 我剛滿18歲 準備復學 無前科  4.   經過修法後0.25就變成是構成公共危險的要件 而不能用不能安全駕駛去抗辯 是這樣嗎? 還是還有爭取抗告的空間? 我在網路上查詢到文章 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說0.25是構成公共危險唯一要件有違憲疑慮 不過就算違憲 得申請大法官釋憲 程序太複雜麻煩不易 偵查庭時檢察官認罪悔過是否比較好? 5.   開偵查庭跟檢察官認罪的話 後面地方法院被起訴就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了? 那我開偵查庭的時候該怎麼辦比較好 有建議嗎? 6.   此次事故雙方皆有受傷有權利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我和對方尚未達成和解  雙方目前應該還沒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檢察官以及地方法院是否會看我是否和對方有無達成和解來影響公共危險一案判決? 不好意思 我的問題有點多 還懇請能給我一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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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