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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艾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5-07 | 最近登入:102-05-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的媽媽是個老實人,沒有讀過什麼書,連簽名都不太會,我的姐姐很匪類,吸毒騙人樣樣來 我的媽媽民國95年過世, 在民國93年的時候, 姐姐讓媽媽簽了本票做機車貸款 姐姐在民國97年時也過世了, 我和哥哥完全不知道這件事 因為家裡窮,根本沒有財產, 再加上媽媽交往單純,我們壓根沒想到有負債,所以也沒有做什麼拋棄繼承 直到最近,我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的通知書 我嚇死了, 原來我變成被告,要出庭,要還錢,我根本不懂 我想請問: 是不是我還錢,就可以和解,不會有前科 如果以後還有類似狀況, 我是不是都一定要負責 (因為不確定姐姐用媽媽的印章, 在外辦了多少貸款) 追溯期是多久? 我是說媽媽過世也已經7年了, 要多久我才可以不用再負責債務 還有補救機會嗎? 我是指我沒有能力一直還錢, 我可以申請拋棄繼承嗎? 我需要找律師嗎? 我哥哥未婚,沒有子女, 將來若有萬一, 債務也是我負責嗎? (我哥哥生活比我還困難)  我自己有家庭, 不敢告訴老公, 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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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5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民事問題是金錢財產關係,最終結果是強制執行財產清償債務,不會有構成刑事前科的,再者本件若對方是 ... (恕刪)  賴律師, 您好 媽媽是在民國93年6月11日簽的本票, 到期日民國93年6月11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這句話是通知書上抄來的, 我不懂意思) 這樣有超過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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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