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曼曼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1-07 | 最近登入:102-21-07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無意間發現先生和朋友的對話知道先生竟然在婚後有嫖妓經驗 如果想離婚法律訂定的裁判離婚(離婚要件)中這樣算是與人通姦還是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嫖妓"可以當作離婚的要件嗎?如果要蒐證對方有過失僅只有他跟朋友對話的行車紀錄器錄音檔這樣可能離婚可能成立嗎??
瀏覽:2373
日期:10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