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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e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1-07 | 最近登入:10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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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房子,在今年4月的時侯,因一些突發狀況,我急需用錢.在跟家人借貸無著的情況下,我就跟我三姊的女兒聊到我要賣房子以解?那些突發狀況所急需的錢,而且我明示我要賣與他人(先前我三姊的女兒有向我要求要將房子賣給她,如果我要賣給她,但價格要任),我三姊的女兒告知我三姊我要將房子賣與他人後,我三姊即要其女兒請求我將房子售於我女兒,因其所出的價錢低,一開始我當然不願意,經我侄女一再請求我才同意將房子售於我侄女.現在問題來了,我二姊在4月之前,就和我三姊講,她有意買我的房子.我三姊在我同意將房子售於她女兒後,請求我不要將此交易告知我二姊,因我不知道她們之間有談到我二姊要買我的房子,我三姊編一些理由請求我不將此房屋交易告訴我二姊.我二姊現今得知我將房子售於我三姊的女兒,問我說賣多少?她說她願意以高於我售出的價錢多50萬來跟我買,如果4月時我將與我三姊的女兒交售跟她講.而我二姊也明確跟我說在今年4月之前有跟我三姊講她有意買我的房子.在民法上是否有相關概念或法規可適用來處理我的問題,好取消我與我三姊的女兒房屋交易契約?我對我三姊的欺瞞行為實在非常火大!!!!!!!PS.契約當初約定分三次付款,已付二次,在我二姊跟我講此事後,第三次付款我還沒簽名蓋章及收取第三次款項,房子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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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