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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1-07 | 最近登入:10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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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卡債,我於99向法院提出債務更生,後來經法院裁決清算,但不免責;於是又於102年3月與銀行談定一致性協商,另外簽訂10年還款計畫。在102年5月時接到法院信函,因債務清償條例修正(降低免責條件),於公布後兩年內可提出覆議,申請免責裁定。想請教律師,因為我於3月又跟銀行簽定契約,這樣我還可以申請免責裁定嗎?會不會有其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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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