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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新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08 | 最近登入:102-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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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由XX人力派遣至XX電子工作,月排修8天,7月終就休12天,和當初月排休8天不符,和專員反應,卻說依XX電子規定。 另外6月期間,派遣X小姐介紹本人駕駛天車工作,本人已當下反應此工作不適合,第一:薪資差異大。第二:無駕駛天車經驗與證照,但派遣小姐表示:如不接受派遣公司所安排工作,就算自動離職。並於7月15日號傳一封簡訊通知於下午2點前辦妥離職手續。到達XX公司,派遣小姐拿出離職表格給本人填寫,並事先註名離職原因:另謀高就,本人從未說要另找工作。於是在雙方僵持不下情形,辦妥離職手續。但要求更改離職原因:本人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本人於7月22日收到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卻變成:該員現已確實離職,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修改內容。   問題1:離職當下能以違法調動五原則來終止契約嗎 備註: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如下:一工作內容:派遣公司(甲方)聘用本人(乙方)擔任勞動派遣一職.乙方願接受甲方安排至要派單位工作.並由甲方按業務需要隨時調整要派單位.若因乙方私人理由無法配合甲方之要求調動職務.或更換派遣至其他要派客戶之工作地點時.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 違反調動五原則3和4條再先~這樣算是本人私人理由嗎?   問題2:當下X小姐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會影響薪資發放~勞動契約內容也有註明~讓本人不得不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原因:本人也要求更改成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這樣成立非自願性離職嗎?   問題3:這樣訴訟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機率有勝算嗎? 備註:派遣公司休了8天無薪假.~沒經過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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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