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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怡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08 | 最近登入:102-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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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之前公司惡意欠薪是去年12月的事了,之後尋求勞資協調後,對方要求我再回去上班3天交接就付給我之前欠薪和回去上班3天加之前欠我的薪水共3萬元。之前已經拿協調證明請法院作強制執行了,不過後來公司又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凹我沒去交接好,就以強制執行法第18條提出此案還在異議所以在終結前先停止強制執行,且提出4500(3萬*5%*3年的預計訴訟案時間所發生的利息)擔保,目前法院裁定給予先取消強制執行。 1.通常法院裁定後我這樣再抗告會成功嗎,有必要抗告嗎....在問一下通常提出擔保的金額或算法是法院算的還是債務人算的?有辦法直接請對方提出剛好3萬的擔保嗎? 2.目前沒人能保證公司取消強制執行後,我所執行強制執公司的那個戶頭是否會不會被轉出變0,且我知道該公司不只我扣押的那個戶頭且公司負責人也不只這間公司,我該用甚麼方法向法院提出抗告,才能取消這次法院的裁定,因為對方公司其實根本不想付錢給我.....目前還不知道該用甚麼方向來提出抗告..麻煩知道的律師幫忙一下~真的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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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