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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6-08 | 最近登入:102-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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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16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曾在大約13年前因打工的漫畫店有放賭博性電玩機台,而被處以賭博罪(好像是常業賭博罪)3個月得易科罰金之處分,當時已繳交易科罰金結案了...如以現行規定看來,我在易科罰金後已經超過五年未再受有期徒刑宣告了,我申請出來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該不會登載該紀錄對嗎??且常業賭博罪似乎也已經廢除了...因為新工作必須檢附良民證,有點擔心申請出來的結果。另外,如果我所申請的良民證沒有記載該紀錄,公司有可能以另外管道查到這些紀錄嗎??若查到是否是公司違法查詢呢??麻煩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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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