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勞工兄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6-08 | 最近登入:102-17-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大律師您好: 本人在公司因業務所需,必須要向庫房借取大量設備進行日常工作內容。這些設備平時不會歸還回庫房,而只是收納在本人個人所使用之三層櫃中。然而近日本人即將離職,在將這些設備繳交回庫房時發現數量短少。公司要求本人照價賠償,若不從則會提出侵占或是竊盜告訴。 想請問的是,公司若要告本人侵占或是竊盜,這樣有可能會成立嗎?另外,借取公司設備意在於執行日常工作業務,雖說許多設備並非會持續使用,這樣算符合民法上的「寄託」嗎?我是否能無視於公司的賠償要求? 謝謝!
瀏覽:1127
日期:10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