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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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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與房東簽立第一份契約,寫明押金兩個月,和租金一個月總共三個月一次付清(當中房東不小心把押金寫成好幾個月份也就是好幾萬的押金後來有修改回兩個月)。續租的二、三年各簽立一年份的契約,此時房東押金寫一個月。重點房東沒有已獨立契約來先環我們兩個月押金我們再給他一個月押金這樣的方式,而是雙方出於信任一直把兩個月的押金放在房東那,也不知押金被改成一個月。退租時房東硬是不肯把兩個月押金環來,於是去調解,調解過程房東辯論押租保證金兩個月裡面有包含一個月租金(但契約書上租金部分是另外寫開,也確定交給房東共三個月的錢,包括兩個月押金第一個月租金)房東不肯環押金,堅持收一個月押金一個月租金,調解不成功,我們決定提告,在已經和律師討論的過程(調解同一天),房東最後決定環一個月押金並把契約書全數交付給房東。但在調解過程中,房東說我們沒照合約住到上面的日期提前搬走,要跟我們要回一個月的房租。我在搬走前大概幾個月先跟房東說可能會搬走但還沒確認日期,房東知道。在確定搬走日期再與房東說我們在某月某日幾點會搬走,房東也知道。但在搬家前一天搬家公司搞錯日期提前一天來搬家,所以那天趕快去通知房東來到現場並告知因為搬家公司記錯日期提前來一天,順便請房東查看房屋並繳交押金(這時房東堅持環一個月),我把收到一個月的現金清點,並寫一個書面形式確認收到一個月押金請房東簽名。請問房東這樣成立嗎?以防萬一已備份契約拍照並且影印掃描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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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