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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靜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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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個繼承卡債的問題,89年本人母親因病過世,後來前年收到某銀行的法院通知書,本人是我母親的信用卡副卡人,所以當年我母親的信用卡債務由本人繼 承,後來我有向法院提出申訴,銀行代表人提出當年的申請書上副卡人確定是我的簽名,監護人只有我母親的簽名,並無父親的簽名,而且該申請書申請日期本人 19歲未滿20,但因本人跟法院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與債務內容不符,所以當時法官是裁定原判決。1.請問本人當年未滿20的情形下做了副卡人,導致要繼承主卡的債務,有何方式能夠再提出申請,讓本人能夠不必多承擔此債(本金含利息約18萬)2.當年的申請書是母親的名字,但本人後來看到時缺發現筆跡都是父親的字,包含母親的簽名也是,但是如果提出父親偽造文書,又會怕讓父親揹負此罪名3.信用卡正副卡是87年申請,本人68年12月出生再麻煩您們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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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