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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7-08 | 最近登入:1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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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半年前我跟另一半分手了,主要是因為她一直掐我說我劈腿要一起死後來是我踢開她所以她才放過我(有證人看到,事後做筆錄有告她傷害,因為原本沒有要提告,只有去驗傷,但因為實在氣不過,結果警察堅持不用開三聯單,說上法庭再跟法官說,只有記錄在筆錄上) 不過交往期間彼此的金錢都是互相有牽扯她因為不滿我要分手所以把交往期間我幫她寫〔申辦手機貸款的申請書〕這件事拿去告我偽造文書,但是所有資料都是留她的,銀行也是她親自親口核對資料的保證人是她媽媽,不是我,所以銀行也有跟她媽媽核對確認 之後她說我拿她證件不還,所以告我妨礙自由,但是我幫她辦完手機貸款就馬上還她了(她應該沒有辦法舉證,我也沒辦法證明)最棘手的是,她要求我幫她打客服開通網路銀行服務要轉帳因為她上班沒有辦法接電話,結果隔天她轉了一萬塊給我,她自己說她要還我錢,因為我幫她繳過信用卡債結果隔兩天居然馬上告我竊盜 :(四月份已經去警局做過筆錄了,前幾天收到法院的刑事傳票我現在擔心的是,開庭時,我應該要承認嗎?但是我只有證人沒有證據,證人如果不想惹麻煩,也不一定會幫我請問這樣會成立嗎?我知道我有做這個行為,但我真的都是經過她授權的啊!可是我拿不出證據來證明,我現在困惑的是,我應該主動找她和解嗎?因為傳票上有註明「若有和解,請攜帶和解書」如果沒有和解,會不會被當庭收押呢?因為我從來沒碰過這種事情,真的很擔心而且目前身上還有車禍民事糾紛和門號被盜辦所以電話費沒繳這兩件事情在跑法院,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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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