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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1-09 | 最近登入:1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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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與B 合夥"大大"餐廳(為百貨中) C為公司"大大"餐廳經理(為A的親屬) 因為百貨合約到期 A與B又共同出資餐廳裝潢 之後C 成立新"小小"餐廳 與百貨公司簽約 (B被隱瞞) 但"大大"餐廳公司獲利仍透過A公司的會計做分紅給B(導致B一時未發現)   請問B可以告 1 A 普通詐欺罪 背信罪 偽造文書 2 C 普通詐欺罪 背信罪 偽造文書 業務侵占 3 百貨公司與"小小"餐廳 今後每月獲利拆帳可以申請假扣押嗎 還有哪些法則可以追加 方法和步驟如何做 PS: 因會計帳目不給 法院申請對方也抗告拒絕執行 還有其他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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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