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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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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與B 合夥"大大"餐廳(為百貨中)
C為公司"大大"餐廳經理(為A的親屬)
因為百貨合約到期 A與B又共同出資餐廳裝潢
之後C 成立新"小小"餐廳 與百貨公司簽約 (B被隱瞞)
但"大大"餐廳公司獲利仍透過A公司的會計做分紅給B(導致B一時未發現)
請問B可以告
1 A 普通詐欺罪 背信罪 偽造文書
2 C 普通詐欺罪 背信罪 偽造文書 業務侵占
3 百貨公司與"小小"餐廳 今後每月獲利拆帳可以申請假扣押嗎
還有哪些法則可以追加 方法和步驟如何做
PS: 因會計帳目不給 法院申請對方也抗告拒絕執行 還有其他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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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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