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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er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9-09 | 最近登入:10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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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哥大姐好:
本人於102年9月3日簽訂了一個辦公室租約,簽訂過程有以下三個狀況:
A. 合約上面註明
「本契約於民國102年9月2日經承租人及出租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至少為3日」,
但我們簽約的時間為9月3日。
B. 在看房子及談判的所有過程中,房仲都未提及仲介費收取,
同時租約上面也沒有載明仲介費相關條款。
但簽約完成後,房仲突然當場告知要收取半個月仲介費,
在當下錯愕中我付了這半個月仲介費給房仲。
以上狀況想請教兩個問題
1. 我能否以A狀況審閱期不足為由據此解約
2. 如果不解約的話,由於這份租約沒有仲介費條款,
我能否聲明取回付給房仲之半個月仲介費
(因房仲收錢後就完全不理我們了,一些答應協助處理的事情也都沒做)
感謝各位大哥大姐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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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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