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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關於民事訴訟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 我先簡單說明一下內容~ 被告是我父親~ 我父親在民國84年有寫一張拋棄書字據給原告~ 內容如下:茲有座落桃園縣中壢市xx段xxx名義~所有土地如下.....共計xxx坪~以上各筆1/7繼承後本人所有面積xxx坪中願拋棄35坪給原告繼承特立此書為證~立拋棄書人xxx 1995年x月xx日   當初我父親是要跟原告交換原告名下的一間房產~ 但原告並未履行(對方否認)~直到最近原告出示此拋棄書要求履行35坪~ 才有這場官司~而我父親就是當初沒有註明要交換此一房產在此拋棄書中~所以我想請問我父親可以主張民法第125條之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嘛?因為我有看好像釋字第107號有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限制~目前土地還登記在我父親名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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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