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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es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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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09/24和房東簽訂租賃合約,有到法院公證, 租賃的房子是一整棟的,一樓做為營業用途,二、三樓為住家使用, 四樓為頂樓(有屋頂、但不是密閉空間、沒有窗戶、只有女兒牆), 因為整棟房子的坪數很小,因此我們在四樓想要放個電腦辦公室空間(非密閉), 因此在四樓的空間做了左右2道用水泥砌的空心磚疊起約60~80cm的高度, 左到右的空心磚的距離是約150cm, 像一個“ㄈ”字型,左邊直線是原有的牆,上下的橫線是空心磚, 但ㄈ字型的空心磚兩側尚有走道,一邊是三樓上四樓的走道,經過電腦空間後, 另一邊是洗衣機曬衣空間, 我想請問用水泥砌的空心磚約60~80cm的高度這樣算是頂樓加蓋違建嗎?   另外房東在我們離開租賃的房屋,房屋為空無一人時,自行進入查看,是否已經違法?   請問租賃屋子後,使用權是否規承租人使用,內部的每一項裝修是否都需經過出租人同意? 如果目前房屋正在裝修中,但因為房東一直限制裝修,是否可以提前解約? 提前解約是否房東應該全額退還押金及裝修期後收的租金, 另外是否可要求房東要賠償我已裝修的費用? 提前解約是一樣到法院公證處理嗎?需要準備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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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