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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1-10 | 最近登入:1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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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國小老師,今天班上發生一位女同學(國小五年級),被一位國小六年級的別班男同學,在她上完廁所後用手去觸摸女同學的胸部,並且寫兩封內含非常不堪入目的信送給女同學,使女同學身心感到非常不舒服。
請問如果女同學的家長告上法院,那男同學有罪嗎?,如果有罪會如何處置,女同學可要求精神賠償嗎?
這事件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給我答案的律師,非常感謝您幫我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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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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