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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我方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事故,以致於左手關節處骨折開刀 左腳踝撕裂傷縫合,故醫院方開立診斷書清楚載明應最少休養3個月 而今天接到主管來電表示若10月無法回來公司上班,業主將無願發十月的薪資 但我有稍微找過資料勞保是補助七成,業主方三成 (若有誤請見諒,不是很懂這區塊) 勞保局的單我也已申請確定此假別 如事故發生至今向公司已請半個月 緊接著10 若業主(顧主)不願給予薪資是否有此權? 休養至今回診醫生憑估未能拆 因此手還裹著石膏左腳踝也未拆線 本身又慣用手為左手 這樣若業主不願再給薪資我應如何處理為當? 再者關於勞保的補助薪資部份 是像之前一樣每月匯入戶頭嗎? 還是需等我康復回歸職務時才一並給予? 懇求協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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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