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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i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1-10 | 最近登入:1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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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一下~ 最近因電信費 故導致收到了 法院的 支付命令 另我已於20天內 有提出 民事異議 共有欠費三支門號~ 遠傳*2 (拆機日期 2008.8.25+2008.7.25)+ 威寶 *1(拆機日期 2009/7/8 ) 1. 想詢問 民法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已 被拆機的時間開始計算嘛? 還是 由債權轉讓給 委外公司 的時間來計算? 2.如我已提出民事異議,現需至 民事簡易庭 開庭 可否再以 民法第126條 來申辯? 3. 那近期 是否需要 主張請求時效已消滅? 4.假設至 民事簡易庭 他要我提出證據,但因電信業者表示 時效過久無法提供依據,我還可提出哪些證據? 5.或是否依照 民法第127條第8款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申辯? 煩請協助幫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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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