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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咪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8-10 | 最近登入:1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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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仲介的要約書有所謂的三天審閱期,假設我於十月八日簽訂仲介要約書~有寫明我於十月八日攜回審閱三天~十月十一號即行使買賣要約條款~請問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假設仲介十月十二跟我報成交~也買賣雙方送達簽名~請問我還有反悔的權利嗎?我會有違約金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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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