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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茹茹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10 | 最近登入:105-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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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甲先生在某公司上班不慎從重機械上摔落在地受傷骨折 然而住院開刀 至入鋼板 住院期間公司有拿職災住院單跟門診職災單 然後受傷療養期間一共6個月 受傷的半年期間無法工作在家休養 而醫生也開診斷書證明需專人看護1個月 休養半年  然後老闆像勞工局投保薪資是最低的20100 但實際薪資是5萬日薪月領的 也已經跟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勞保局負擔70%  算法不是20100x6=120600 120600x0.7=84420 以上是勞保給付的 而老闆不是因該照原領工資下去計算嗎? 50000x6=300000 300000-84420=215580 以上不是老闆因該補償員工的薪資的嗎? 但是月領的薪資袋 都沒有留著 這樣可以請公司會計開一張薪資證明嗎? 工作不慎受傷 員工有需自行負擔的責任嗎?  因為公司有投保某家保險的雇主意外責任險理賠專員打來說 我們也須負擔受傷的責任 還說什麼責任歸屬的? 會受傷也是因為照老闆規定的事項在工作 才不慎受傷的? 這樣我們還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呢? 而受傷老闆不是要負擔我們薪資的補償跟醫療.跟精神慰問金嗎? 我們像老闆要求薪資補償.看護費用.精神慰問金這樣要求很過分嗎? 結果公司投保的雇主意外責任險 只說要賠10多萬而已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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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