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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10 | 最近登入:102-15-10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們家是5層樓的公寓,左鄰右舍都是20多年的老鄰居,大家對一樓的樓梯間都有共識停了機車、腳踏車,唯獨隔壁剛搬進來的房客有意見,對我們每一戶檢舉,工務局就來函,主旨如下: 該建築物住戶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情事,請於102年10月20日前改善完成或以書面向本局陳述意見,如未依規定辦理或屆期未陳述意見或陳述理由不正當者,本局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裡面有說:若於陳述意見期間屆滿前,已恢復原狀或改善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改善完成照片)至本局公寓大廈管理科,以資憑辦。 那我除了附照片,相關證明文件要付什麼? 需要怎麼回文? 格式有規定要什麼嗎? 內容要怎麼打? 麻煩幫我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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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15